關(guān)于調整上海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
作者:管理員 發(fā)布于:2016-04-01 09:34:05  
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,根據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(shí)施辦法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實(shí)施辦
法》)規定,經(jīng)市政府同意,現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
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(jìn)行調整,具體通知如下:
一、2015年12月31日前發(fā)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
準基礎上調整,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40元/月,致殘二級增加420元/月,致殘三級增加390元/
月,致殘四級增加370元/月。
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:致殘一級5350元/月、致殘二級5050元/月、致殘三級
4750元/月、致殘四級4460元/月。
二、2015年12月31日前發(fā)生工傷且經(jīng)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
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,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/月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
元/月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/月。
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: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/月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
元/月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/月。
三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(lǐng)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,
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2016年養老金增加額的,按養老金增加額計
發(fā)。
四、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(fā)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,按《實(shí)施辦
法》規定計發(fā)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,按最低標準計發(fā)。
五、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《實(shí)施辦法》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,其
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。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《實(shí)施辦法》
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,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
支付。
六、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。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(fā)生工傷且致殘一級
至四級的工傷人員,自其實(shí)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。
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局
2016年3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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