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假和晚婚假規定
作者:admin 發(fā)布于:2014-01-25 14:39:36  
用人單位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職工婚假和晚婚假
1. 婚姻法規定(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主席令51號)文件規定
結婚年齡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。
2. 國家勞動(dòng)總局規定([80]勞總薪字29號)文件規定
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,由本單位行政領(lǐng)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婚假。
3.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(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(huì )第九次會(huì )議公告)
▲ 男年滿(mǎn)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。女年滿(mǎn)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。
▲ 晚婚的公民,除享受?chē)乙幎ǖ耐砘榧偃f(wàn),增加晚婚假7天。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。
4.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(滬府發(fā) [2006]13號文件規定
晚婚假一般應當與晚婚假合并連續使用。晚婚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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